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集体领导,更好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规范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加强科学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的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及党政职责分工,确定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成员应在会前按相关规定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议题在会前向学院党政领导征集,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后确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学院办公室负责各项会务准备工作,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会议时间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九条 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经正职同意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题。情况不清、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暂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学院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有关决定、政策、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问题。
2、涉及学院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研究学院学年学期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改革举措、项目安排(房屋修建、仪器设备与教学耗材采购等)、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等方面的问题。
4、研究学院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与有关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遴选、设岗聘任、年度考核、津贴评定和奖惩办法等问题。
5、研究招生就业、评优评奖及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及时听取学院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并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7、研究学院学术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提交讨论的有关事项。
8、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和列席党政联席会的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对必须实行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赞成的需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上载明。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中若出现较大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意见较为统一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五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会议决定事项具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领导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 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尽快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书记和院长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要指定工作人员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记录,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与会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涉及保密内容的,应严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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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日